☆☆☆ 一場烏龍一場夢☆☆☆ 2005/6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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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離我第一次失車報案(6/ 19 a m6:00)至接到台北縣保安大隊通知車已尋獲(6/20 pm13:00),才不過短短30小時而已;額手稱慶之餘,不免對警方的辦案效率嘖嘖稱奇,大加讚賞一番;但,也才不過短短30分鐘,卻又讓我從雲端重重摔落萬丈深淵!驚駭莫名,久久不能自已。
情況是在一念之間完全改觀的!真的!在領車過程中,我曾問保安警察:「為何不請鑑識人員來現場採指紋?」他說:「因為車門已被你我摸過,若採到你我的指紋,會很麻煩!?所以最好不要,若你堅持一定要採證,我會尊重你的選擇,
但時間可能會拖很久。」 我想一想也對啊,既然車子都已經找到,趕緊送修為要,採不採指紋也無所謂了。於是事情就這樣發生了﹗它來得那麼快,那麼突然
讓我驚慌失措,幾乎暈厥!如果那個時候我堅持己見,或者那位保警也認為應該採留證物,並立即連絡鑑識人員到場,一定 可以拖到竊賊出現,就算沒當場抓到人,至少可以多一些物證啊!一堆人就這樣眼睜睜地看著車子被強行開走!白白喪失了現成的破案契機!真教人扼腕!這起烏龍 事件本來是不應該發生的,唉!真是一念之差啊!(奇怪!採證不是警方一定要做的嗎?為何還需車主認可呢?何況車裡還擺了許多作案工具和贓物!) 我想這部車子找回的機率已微乎其微,即使找到了也將會是一沱廢鐵在眼前!真是苦哇!
現在台灣由上到下,大家都把全民拼治安的口號叫得漫天價響,好像只要政府高層出面喊一喊,我們的社會治安就會自動變好似的。五年多了,治安變好了嗎?大家心知肚明,也有目共睹!
竊盜案件居高不下,破案率又偏低,可算是治安的毒瘤,更是全民之痛;可是有關單位卻長期束手無策,任由盜匪猖獗,荼毒善良百姓!
政府漫無止境地擴充警力,絕非改善治安的良方!我個人認為要改善治安,一定要先修法,修什麼法呢?修刑法竊盜罪之刑 責,除了累犯加重其刑,對於收購或使用贓物者視同竊盜,並科以相同甚或更重之刑責!如此定可收嚇阻之效,進而徹底切斷供應鏈,釜底抽薪,真正改善治安,還 給人民一個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!立委諸公們加加油吧!
PS:真的有:「治安變好了,警察會失業,因為怕失業,所以他們絕不能讓社會太安定!」這種令人匪夷所思的傳言嗎???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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